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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学术性的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和宣传长江支队历史,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长江支队精神,为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263号古田村6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组织学习党史、国史、地方史,组织学习业务知识;

(二)组织收集、整理长江支队历史资料,撰写各种题材的回忆文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长江支队老同志先进事迹,继承发扬长江支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三)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社会和谐、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各种关心和帮助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理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有一名理事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大会追任,吸收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理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有自由退会权。

第九条  理事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决定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和推后。每年举行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得举行,理事会议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重大事项;

(四)选举名誉会长、会长,选举名誉副会长、副会长,选举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聘请顾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得举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须经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吸收理事;

(四)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年龄必须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

(二)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三)做好吸收理事有关工作;

(四)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精干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十七条  加强联络工作。主动与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不足。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争取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赞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正常开支。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不能同时兼任。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依法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管理、使用,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于正当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若有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5417日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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