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热心于弘扬和传承革命传统和红色文化的退休及在职的社会各届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和宣传长江支队历史,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长江支队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263号古田村15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组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组织学习业务知识;
(二)组织收集、整理长江支队历史资料,撰写各种题材的回忆文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长江支队精神和老同志先进事迹,继承发扬长江支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三)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社会和谐、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各种关心和帮助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在本会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为5年,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研究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驶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责,并在会员大会上给予追认。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争取政府财政资助;
(二)社会赞助;
(三)会员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7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